(2017)赣0824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龚尚红、邹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尚红,邹志平,龚冬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824民初577号原告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龚尚红,女,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邹志平,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龚冬儿,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原告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尚红、邹志平、龚冬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熙、被告龚尚红、被告邹志平、被告龚冬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龚尚红与被告龚冬儿系父女关系、与被告邹志平系夫妻关系。被告龚尚红于2012年5月25日向原告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桃溪支行借款36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0.93333‰,到期日为2013年5月24日,被告邹志平出具了借款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承诺书,被告龚冬儿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二被告龚尚红、邹志平未按约归还所欠借款本息,被告龚冬儿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至2017年4月25日,二被告龚尚红、邹志平尚欠借款本金36000元、利息32950.88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龚尚红、邹志平同意于2017年5月31日前还清所欠原告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36000元及利息;二、被告龚冬儿同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双方无其他争议;四、本案诉讼费15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61.5元由被告龚尚红、邹志平、龚冬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志强人民陪审员 邓建辉人民陪审员 邓右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廖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