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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3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于秀凤与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夏北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凤,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夏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204号原告于秀凤,女,195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城区。委托代理人陈京海,乳山持证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夏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乳山市兴发小区兴发房地产二楼办公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凤与被告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夏北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秀凤负担。审 判 长 曲龙江审 判 员 姜 玲审 判 员 丛 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立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