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智与余落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余落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7民初1390号原告:李智,男,汉族,1980年12月18日生,职工。委托代理人:陈日涛,男,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落卫,男,汉族,1983年9月4日生,农民。住河南省。原告李智诉被告余落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落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智诉称,被告以承包工程为由借我100000元,经多次催要拖延未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未答辩、未出庭。原告李智提交被告余落卫书写的借条一张,用以证明欠款10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被告余落卫以承包工地用钱为由,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并写一借条,后原告李智多次追要未果,2017年1月10日被告余落卫重新给原告书写一张借条,并约定用款时间2个月,到期后该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余落卫拖欠原告的款有借条为据,足以认定。原、被告约定两个月还款,被告余落卫未履行,原告诉求被告偿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落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欠原告的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从2017年3月10日起至履行完毕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余落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孝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喻俊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