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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执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昌先与马鞍山市洁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先,马鞍山市洁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2执98号之二申请人:李昌先,男,1948年5月6日出生,342625194805062531,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含山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洁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677590719,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九华西路1500-8号综合办公楼306、30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5日生效的(2016)皖0522民初1203号判决,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洁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洁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一、被告马鞍山市洁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昌先各项损失人民币44698.32元(63854.74元×70%),扣除被告马鞍山市洁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的赔偿款500元,还应赔偿44198.32元;二、驳回原告李昌先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778元,原告李昌先负担288元,被告马鞍山市洁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洁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工行安徽省马鞍山四村支行的账户13×××38存款39994.39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守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洪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