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万水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水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338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水亮,男,195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2009年3月17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6月21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5年9月8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云谱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2月25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7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水亮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水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水亮事先经过踩点,于2016年10月下旬及当月26日早晨5时许,在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19号二楼一间正在装修的公司,将门锁打开,两次窃得被害人吴某赣昌牌电线40卷(价值人民币8000元),之后,万水亮将窃得的电线剥皮后销赃挥霍。2017年2月25日1时许,民警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塔子桥北路一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万水亮。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水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被害人吴某报案笔录、证人余某1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照片,收款收据,情况说明,价格认定协助书及标的明细表、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聘请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水亮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水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水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水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春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 舸速录员 袁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