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金从书、任宏翠与涂玉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从书,任宏翠,涂玉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1493号原告:金从书,男。原告:任宏翠,女。被告:涂玉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从书、任宏翠诉被告涂玉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从书、任宏翠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从书、任宏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从书、任宏翠承担。审判员 朱月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