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3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响与肖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响,肖正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3090号原告:王响,男,汉族,1992年12月13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肖正春,男,汉族,1963年1月29日出生,住湖长沙市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响与被告肖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8470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喻洁人民陪审员 李林祥人民陪审员 何 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熊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