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4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与关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关小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166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住所地:肇庆市建设二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8952799530。负责人:于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星志、曾益莉,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小玲,女,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诉被告关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以与被告就还款方案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同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以与被告就还款方案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同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恰当处分,没有损害被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撤诉。本案受理费3132元,减半后收取156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梁小强审 判 员 邵 平人民陪审员 李素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淑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