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破终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市彭白工程机械装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彭白工程机械装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破终5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成都市彭白工程机械装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大火车站。法定代表人:任建。上诉人成都市彭白工程机械装运公司(以下简称彭白装运公司)因其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2破申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二审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彭白装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撤回其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彭白装运公司申请其破产清算一案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其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彭白工程机械装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并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陈 兵审判员 徐尔双审判员 冯帅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