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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辖终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禄晓、沈滨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禄晓,沈滨滨,许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辖终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禄晓,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鲁山县,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滨滨,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现平,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鲁山县,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上诉人张禄晓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7)豫0411民初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禄晓上诉称,本案问题是许现平经常居住地到底在哪里。原审裁定根据杜庄村的证明认定许现平的经常居住在杜庄,对本案有管辖权,是不尊重客观事实。既然许现平一直在该村居住,上诉人张禄晓则要求该村委会拿出证据来:许现平近年来参加村民大会的签到簿和近二年来参加村民小组会议的记录在哪里?该村委会作为证明人必须接受当庭的质证。事实上,许现平近几年来因债务缠身,一直居无定所、东躲西藏,从来不敢在杜庄村居住。在本案诉讼中,许现平仍因欠账未还,被鲁山县司法机关予以拘留并惩处。请求撤销(2017)豫0411民初89号民事裁定,重新作出本案的管辖权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由于本案两名原审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两个辖区,依据该法律规定,原审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名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许现平作为本案被告之一,有平顶山市河滨街道杜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3月9日出具的证明,证明许现平自2008年5月以来一直在该村居住。故原审裁定认定许现平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平顶山市辖区内有事实根据,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张禄晓在上诉中称,许现平的经常居住地不在杜庄,但张禄晓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张禄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禄晓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志学审 判 员  赵 明代理审判员  陈小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新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