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8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青青、云南金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路支行,李青青,云南金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8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路支行负责人:孙瑜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609号。被执行人:李青青,女,汉族,1981年4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云南金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洛羊镇金兔山(安石公路14公里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青青、云南金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2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成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