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30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世超、陈日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世超,陈日福,黄文琼,周廷荷,泉州市环球商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30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世超,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日福,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黄文琼,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周廷荷,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执行人泉州市环球商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五洲苑A幢1203室,组织机构代码:78694161-0。法定代表人陈日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世超与被执行人陈日福、黄文琼、周廷荷、泉州市环球商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陈日福、黄文琼、周廷荷、泉州市环球商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日福、黄文琼、周廷荷、泉州市环球商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黄世超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2525元和执行费人民币36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被执行人陈日福、黄文琼、周廷荷、泉州市环球商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国土、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查被执行人仅有少量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经查,被执行人泉州市环球商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停产,被执行人陈日福、黄文琼、周廷荷不知去向。2017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志源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