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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催伟与被执行人王恒霞、虎国平等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18号关于申请人催伟与被执行人王恒霞、虎国平等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崔伟于2017年1月3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方城县人民法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崔伟于2017年5月25日撤回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2执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豪亮代理审判员  杨 建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海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