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执3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周基建、吴海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基建,吴海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3执3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基建,男,汉族,1976年7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少斌,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海树,男,汉族,1983年8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基建与被执行人吴海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吴海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海树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周基建借款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6%),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执行费人民币8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吴海树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吴海树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因双方达成和解没有实施扣划。2、于2017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周基建与被执行人吴海树达成执行和解。3、于2017年2月9日依双方和解协议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海树银行账户的冻结。申请执行人周基建与被执行人吴海树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吴海树正在履行中,因履行期间较长,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