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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侨诉被告孙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侨,孙铭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409号原告:张家侨,女,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昆池街55委,身份证号码2207231987********。被告:孙铭,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县医院住院部楼下康乐药店,身份证号码2207231984********。原告张家侨与被告孙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张家侨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家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家侨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元,由张家侨负担。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