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海南与陈培钦、陈雪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南,陈培钦,陈雪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935号原告:陈海南,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章、林丛山,惠安县惠南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培钦,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雪琼,女,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陈海南与被告陈培钦、陈雪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雪琼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现无证据证明两被告为夫妻关系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南撤回对被告陈雪琼的起诉。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柳云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