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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宏银张羽与重庆市开州区铁桥镇中心小学田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羽,张宏银,田旭,开县铁桥镇中心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羽,男,生于2007年1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宏银(系张羽的父亲),男,生于1965年7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旭,男,生于2004年2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法定代理人:李群英,女,生于1973年8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法定代理人:田邦贵,男,生于1969年9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县铁桥镇中心小学,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法定代表人:刘先清,校长。上诉人张羽、张宏银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234民初6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羽、张宏银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羽、张宏银已与被上诉人田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现张羽、张宏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羽、张宏银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上诉人张羽、张宏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能萍审判员  铁晓松审判员  李迪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云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