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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卢鉴章与赖三玉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鉴章,赖三玉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003号原告:卢鉴章,男,汉族,1975年12月25日生,住长汀县,被告:赖三玉,女,汉族,1973年10月11日生,住长汀县,原告卢鉴章与被告赖三玉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9日立案。原告卢鉴章于2017年05月2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卢鉴章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鉴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鉴章负担。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永芳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