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执197号之二十四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之二十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197号之二十四申请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匡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甜,女,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华蓥市人民法院(2017)川1681执197号之二十四裁定书,于2017年0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黄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甜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海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