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呼志明与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民华(又名闫力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志明,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773号申请执行人呼志明,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巴彦淖尔市人,个体户,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发,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被执行人闫民华(又名闫力嘎),男,汉族,1971年7月12日出生,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呼志明与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民华(又名闫力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0)东法民初字第35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东法民初字第35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