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歧山、苏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歧山,苏翠,白占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2030号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阿镇霞光街东、广场南,通格朗街。法定代表人:王铁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彦博,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白歧山,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苏翠,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白占明,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岐山、苏翠、白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白智才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限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计1445元,由原告白智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