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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李海群与李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群,李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2481号原告:李海群,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成兴,系李海群叔叔。被告:李欢,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群诉被告李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群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群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李海群负担。审判员 苏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祝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