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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德海与王德明奉节县草堂镇七里社区居民居委会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德海,王德明,奉节县草堂镇七里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海,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明,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法定代理人:王德玉(系原告妹妹),女,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审被告:奉节县草堂镇七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奉节县草堂镇七里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其林,主任。上诉人王德海因与被上诉人王德明及原审被告奉节县草堂镇七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6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德海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德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德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超审 判 员 冯 波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蹇佳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