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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901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也了里·哈布都拉西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也了里·哈布都拉西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901刑初6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也了里·哈布都拉西,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哈萨克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额敏县,捕前住第九师,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新疆额敏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9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兵额垦检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也了里·哈布都拉西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8日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向东、朱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也了里·哈布都拉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5日0时许,被告人也了里·哈布都拉西、被害人木某以及朋友布某、阿某、及某某在团结农场盛和嘉园小区五号楼三单元101室及某某家中喝酒。喝酒过程中,也了里·哈布都拉西因代牧羊只和其在塔城被打的事情与木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也了里·哈布都拉西用砸碎的空酒瓶将木某颈部捅伤,致其颈部出血、气管破裂。随即木某到蒙哈吉派出所报案。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木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也了里·哈布都拉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出示了以下证据:受案登记表、出警情况说明、抓获嫌疑人说明、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和解书、被辨认物品说明、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证人阿某、及某某、布某、单某、高某的证言、被害人木某的陈述、被告人也了里·哈布都拉西的供述与辩解、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图、照片、辨认笔录、第九师团结农场和盛综合商店店内监控视频。被告人也了里·哈布都拉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希望法庭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5日0时许,被告人也了里·哈布都拉西、被害人木某以及朋友布某、阿某、及某某在团结农场盛和嘉园小区五号楼三单元101室及某某家中喝酒。喝酒过程中,也了里·哈布都拉西因代牧羊只和其在塔城被打的事情与木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也了里·哈布都拉西用砸碎的空酒瓶将木某颈部捅伤,致其颈部出血、气管破裂。随即木某到蒙哈吉派出所报案。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木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认定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也了里·哈布都拉西的供述与辩解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2、被害人木某的陈述、报案材料,证实了打架的情况与被告人也了里·哈布都拉西供述的犯罪事实一致;3、额敏县公安局蒙哈吉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也了里·哈布都拉西的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也了里·哈布都拉西的刑事责任年龄;4、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也了里·哈布都拉西无自首情况的事实;5、证人阿某、及某某、布某、单某、高某的证言,与被告人也了里·哈布都拉西供述的犯罪事实一致;6、谅解书,证实了被告人也了里·哈布都拉西与被害人木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赔偿了被害人木某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木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8、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图、照片、视频资料等证实了犯罪现场的情况,印证了被告人也了里·哈布都拉西的供述;9、强制措施法律手续等程序性法律文书,证实对被告人也了里·哈布都拉西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本院认为,被告人也了里·哈布都拉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庭审后,被告人也了里·哈布都拉西积极与被害人木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得到了被害人苏某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也了里·哈布都拉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代XX审判员 樊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附页判决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