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奎屯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与奎屯四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新疆三洋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奎屯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奎屯四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新疆三洋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48号申请执行人:奎屯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762136074。负责人:胡全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自力,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建强,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奎屯四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组织机构代码76684161-2。法定代表人:沈明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三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组织机构代码74520093-9。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奎屯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奎屯四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新疆三洋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208288.41元,执行费3448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并将案款3208288.41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03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孙 宁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