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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5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博兴县人民法院、常淑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兴县人民法院,常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5执771号申请执行人:博兴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博兴县胜利一路509号。被执行人:常淑生,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博兴县人民法院与常淑生罚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罚金10000元。本院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2016年12月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24日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信息、公安部车辆、证券等,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暂时无法找到,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新江审判员  栾建国审判员  张新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