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钧壹建筑钢模有限公司与谭浪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钧壹建筑钢模有限公司,谭浪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2232号原告:重庆市钧壹建筑钢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西山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48161725。法定代表人:冉袁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祎,女,公司职工。被告:谭浪,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重庆市钧壹建筑钢模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浪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钧壹建筑钢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钧壹建筑钢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钧壹建筑钢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晓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