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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孔某、于某1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孔某,于某1,于某2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904号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双子座A901法定代表人:刘某,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系公司职工。被告:孔某,男,汉族,农民。被告:于某1,女,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于某2,男,汉族,农民。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孔德辉、于某1、于某2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绍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