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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269常州市伟辉燃料有限公司与宜兴市荣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伟辉燃料有限公司,宜兴市荣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伟辉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凌家村委1-18号,组织机构代码74373101-5。法定代表人唐一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兴市荣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张渚镇芙蓉村,组织机构代码72725571-7。法定代表人罗明。常州市伟辉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辉公司)与被告宜兴市荣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63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荣华公司结欠伟辉公司货款21669元,荣华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伟辉公司。二、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再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元,由荣华公司负担。该款已由伟辉公司垫付,荣华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伟辉公司,因荣华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伟辉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同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荣华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荣华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嗣后,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荣华公司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情况,经查无记录。另查明被执行人荣华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荣华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花文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