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振耀与赵小平、赵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振耀,赵小平,赵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132号申请执行人胡振耀,男,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田庄镇田庄村人,农民,朱该村三组33号。身份证号码:6127271953********。被执行人赵小平(又名赵虎平),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居民,现绥德县名州镇阿林家园1号楼1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6102021979********。被执行人赵茸,女,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居民,住绥德县中医医院家属院*单元***室。身份证号码:6102021987********。本院在执行胡振耀与赵小平、赵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振耀同意二被执行人分期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6执13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