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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2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臣与张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臣,张子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206号之三原告:刘臣,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桦川县。被告:张子文,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桦川县。原告刘臣诉被告张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臣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由原告刘臣负担。审判员  崔焱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皆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