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白飞荣与解小军、马治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飞荣,解小军,马治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457号原告:白飞荣,男,1971年10月1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解小军,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马治荣,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人。原告白飞荣与被告解小军、马治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飞荣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魏敏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单慧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