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常某1与常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1,常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920号原告:常某1,男,200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理人:王某,女,汉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系原告母亲。被告:常某2,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现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常某1与被告常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常某1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常某1负担。审判员 张煜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