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1124管守付与窦井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守付,窦井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1124号原告:管守付,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窦井芹,女,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守付与被告窦井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守付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管守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守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管守付负担。审判员 贺志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