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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1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施甸县森林公安局、张玉福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施甸县森林公安局,张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521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施甸县森林公安局。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朝阳路原百货公司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2219484691P。法定代表人段绍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宏慧,女,施甸县森林公安局法制室民警。委托代理人赵加成,男,施甸县森林公安局水长林区派出所民警。被执行人张玉福,男,1974年6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农民,住施甸县。申请执行人施甸县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施森公(水派)林罚决字(2016)第052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施甸县森林公安局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玉福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获利为目的,到施甸县太平镇大坪子村硝水组硝水沟底采伐白椿5株,运输至木材加工厂加工得原木15件;采伐清香木活树1株,运输至施甸县水长乡平场子村大长山杨正权的苗圃出售。经鉴定,采伐林木5株所得15件原木树种为白椿,原木材积为7.0753立方米,折合蓄积为10.9865立方米;移植1株林木树种为0.054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为0.026立方米,采伐、移植林木共计蓄积11.0405立方米,原木材积7.1013立方米。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非法移植野生树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施甸县森林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张玉福责令补种滥发、移植林木株数5倍的树木,计30株;并处滥伐、移植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计75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施甸县森林公安局向本院提交了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施甸县森林公安局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主体符合法定主体资格;被执行人张玉福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滥伐林木,非法移植野生树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施甸县森林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施森公(水派)林罚决字(2016)第052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玉福作出行政处罚。现该处罚决定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张玉福至今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施甸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施森公(水派)林罚决字(2016)第052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孙 辉审 判 员  李西典人民陪审员  曹立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穆明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