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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执字第0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徐乙与王崇富张质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乙,王崇富,张质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执字第02281号申请执行人徐乙,女,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王崇富,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张质碧,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徐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崇富、张质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合法民初字第06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支付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崇富、张质碧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其它金融产品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王崇富所有的位于合川区房产一处和渝CXXX**号汽车一辆,张质碧所有的渝CXXX**号马自达汽车一辆和位于重庆市合川区房产一处,本院依法将王崇富所有的两处财产移送了评估和拍卖,拍卖成交后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分配给了申请人。被执行人张质碧所有的渝CXXX**号马自达汽车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张质碧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房屋正在处置当中,待处置后再进行分配,未发现而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并将上述财产查找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3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5)合法民执字第022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红代理审判员  李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