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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泓宇物业有限公司与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市泓宇物业有限公司,罗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584号原告葫芦岛市泓宇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葛某,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男,197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委托代理人李某,男,葫芦岛市实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葫芦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市泓宇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葫芦岛市泓宇物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庚伟人民陪审员  王丽娟人民陪审员  段静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