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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圣禾农资有限公司与白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圣禾农资有限公司,白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022号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圣禾农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6069169277P。法定代表人杜希仁,职务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王艳芝,女,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圣禾农资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白云峰,男,汉族。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圣禾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白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圣禾农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圣禾农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圣禾农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春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旭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