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天门市马湾镇邹湾村民委员会与闵四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门市马湾镇邹湾村民委员会,闵四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6民初872号原告:天门市马湾镇邹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门市马湾镇邹湾村。法定代表人:张体文,主任。被告:闵四虎,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原告天门市马湾镇邹湾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闵四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门市马湾镇邹湾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张体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闵四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门市马湾镇邹湾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闵四虎给付原告土地承包款2763元。2、诉讼费由被告闵四虎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7月签订了分田鱼池户承包协议,被告闵四虎承包亩数3.07亩,价格为每亩地每年120元,另根据国家政策每亩收取一事一议、供水水费每亩每年30元。承包款在每年的农历12月20日前付清。被告也签字捺手印。协议签订后,被告开始承包,但对于承包款一直违约不交,原告多次催缴无果,遂诉至法院。被告闵四虎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天门市马湾镇邹湾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闵四虎于2011年7月签订了分田鱼池户承包协议,被告闵四虎承包亩数3.07亩,价格为每亩地每年120元,每年承包款为368元。承包款在每年的农历12月20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开始承包协议土地,但对于承包款一直违约不交,至今已六年。原告多次催缴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将村土地发包给被告承包,双方签订承包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协议。被告承包土地后不支付承包款的行为,属单方违约,依法应承担给付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土地承包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一事一议、供水水费每亩每年30元,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实际应给付原告土地承包款为368元×6年=2208元。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土地承包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闵四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天门市马湾镇邹湾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款22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闵四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汇款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9。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方文强人民陪审员 曾艾国人民陪审员 邹巧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