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青岛嘉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博海中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嘉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博海中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岛嘉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青山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崔维平,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博海中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埕口路19号。法定代表人袁红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嘉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博海中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鲁0203民初45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荆 雷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