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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徐景、徐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徐景,徐斌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212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景,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被告:徐斌,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景、徐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偿还了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 琳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邱可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