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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3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常某某与原审被告周某某、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常某某,周某某,孟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监1号原审原告:常某某,男1963年7月6日生,蒙古族,农民。原审被告:周某某,男,1979年10月27日生,满族,农民。原审被告:孟某某,女,1978年12月14日生,满族,农民。原审原告常某某与原审被告周某某、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辽1223民初8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瑞丰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丁雪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