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4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罗高耀、周建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高耀,周建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281号申请执行人:罗高耀,男,195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周建苗,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余姚市人,住兴业县。申请执行人罗高耀与被执行人周建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0924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周建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建苗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建苗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即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权属登记情况、土地权属登记情况、银行存款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但经核实该财产已不存在。为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周建苗纳入了失信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924执281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聆审判员 杨永莉审判员 谭惠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华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