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振合、李淑芬等与刘振林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合,李淑芬,刘振林,徐玉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3139号原告:刘振合,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李淑芬,女,1962年6月3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刘振林,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徐玉然,女,1963年11月23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刘振合、李淑芬与被告刘振林、徐玉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刘振合、李淑芬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合、李淑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振合、李淑芬负担。审判员 梁玉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