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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振合、李淑芬等与刘振林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合,李淑芬,刘振林,徐玉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3139号原告:刘振合,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李淑芬,女,1962年6月3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刘振林,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徐玉然,女,1963年11月23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刘振合、李淑芬与被告刘振林、徐玉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刘振合、李淑芬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合、李淑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振合、李淑芬负担。审判员  梁玉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