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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喻文龙与长沙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醴陵都汇城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文龙,长沙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醴陵都汇城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1461号原告:喻文龙,男,1992年8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长沙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醴陵都汇城购物广场,营业场所:醴陵市。负责人:钱电熙。原告喻文龙与被告长沙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醴陵都汇城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喻文龙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文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喻文龙承担。审判员  邹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喻 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