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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韦远雪与韦霞宁、河池市弘农加油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远雪,韦霞宁,河池市弘农加油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02民初726号原告:韦远雪,女,1981年8月1日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耀文,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霞宁,女,1961年7月15日生,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被告:河池市弘农加油站,住所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九圩镇一公里处。负责人:韦霞宁。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远雪与被告韦霞宁、河池市弘农加油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远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本案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不再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远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远雪负担。审判员 覃 路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赖华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