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3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秀武与杨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武,杨玉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3941号原告杨秀武,男,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被告杨玉辉,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养殖户,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武与被告杨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秀武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玉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秀武撤回对被告杨玉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秀武负担。审 判 长 郭 霖人民陪审员 刘凤芝人民陪审员 杨柏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