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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3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秀武与杨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武,杨玉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3941号原告杨秀武,男,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被告杨玉辉,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养殖户,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武与被告杨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秀武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玉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秀武撤回对被告杨玉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秀武负担。审 判 长  郭 霖人民陪审员  刘凤芝人民陪审员  杨柏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