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22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谭凤琼与周云梅、广安瑞鑫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凤琼,周云梅,广安瑞鑫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1172号原告:谭凤琼,女,汉族,生于1962年8月27日,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周云梅,女,汉族,生于1981年8月26日,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广安瑞鑫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香江豪庭。法定代表人:邓伟,总经理。原告谭凤琼与被告周云梅、广安瑞鑫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谭凤琼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凤琼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凤琼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谭凤琼负担。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