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1129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罗 再 全与安徽征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再全,安徽征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12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罗再全,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安徽征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林敏,该公司执行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822民初21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征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广德县新杭镇财政局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征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财政局的工程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