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7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叙永县有胜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刘尚国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叙永县有胜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尚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7418号原告:叙永县有胜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欢喜坝村1社。经营者:刘有胜,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邻玉镇石油路219号。法定代表人:杨世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系被告公司员工。被告:刘尚国,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叙永县有胜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尚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叙永县有胜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尚国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叙永县有胜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叙永县有胜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尚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叙永县有胜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弋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洒 来自: